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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武帝下

光武帝下 (第1/2页)
  
  二十七
  
  晋平公喜其臣之竞,而师旷讥其不君。为人君者,欲其臣之竞,无以异于为人父者利其子之争也。光武之诏任延曰:“善事上官,勿失名誉。”其言若失君人之道,而意自深。延曰:“忠臣不和,和臣不忠,上下雷同,非陛下之福。”考异曰:延传作“忠臣不私,私臣不忠”。
  
  按高峻小史作“忠臣不和,和臣不忠”,意思为长,又与上语相应,今从之。然则尊卑陵夷,相矫相讦,以兴讼狱而沮成事,抑岂天子之福乎?
  
  夫欲使上官之履正而奉公也,但择其人而任之。夫既使居上位矣,天子无能纳诸道而制其进退,乃恃下吏之駤戾以翘其过而为异同,于是乎相劝以傲,而事之废兴,民之利病,法之轻重,人得操之以行其意。
  
  其究也,下吏抗上官而庶民抗下吏,怨讟生,飞语兴,毁誉无恒,讼狱蠭起,天子亦何恃以齐天下,使网在纲,有条而不紊乎?阴阳之气不和,则灾沴生;臣民之心不和,则兵戎起。共、驩不和于舜、禹,管、蔡不和于周、召,如是而可以为忠臣乎?
  
  光武欢息曰:“卿言是也。”为延之说所摇与?抑姑以取其一节之亢直而善成其和衷与?以为治理之定论,则非矣。
  
  二十八
  
  道非直器也,而非器则道无所丽以行。故能守先王之道者,君子所效法而师焉者也;能守道之器者,君子所登进而资焉者也。王莽之乱,法物凋丧,公孙述宾宾然亟修之。其平也,益州传送其瞽师、乐器、葆车、舆辇,汉廷始复西京之盛。于此言之,述未可尽贬也。
  
  述之起也非乱贼,其于汉也,抑非若隗嚣之已北面而又叛也。于一隅之地,存礼乐于残缺,备法物以昭等威,李业、费贻、王皓、王嘉,何为视若戎狄乱贼而拒以死邪?自述而言,无定天下之略,无安天下之功,饰其器,惘其道,徇其末,忘其本,坐以待亡,则诚愚矣。自天下而言,群竞于智名勇功,几与负爪戴角者同其竞奰,则述存什一**百,俾后王有所考而资以成一代之治理,不可谓无功焉。马援,倜傥之士也,斥述为井蛙,后世因援之鄙述,而几令与孟知祥、王建齿,不亦诬乎?
  
  汉道中圮,而述储文物以待光武,五代涂炭,而李氏储文艺以待宋太宗,功俱未可没也。宋失汴梁而钟律遂亡,乃者南都陷而浑仪遂毁,使当世而有公孙述也,可勿执李、费二王之硁硁以拒之也。
  
  二十九
  
  高帝初入关,约法三章,“杀人者死”无待察其情,而壹之以上刑。盖天下方乱,民狎于锋刃,挟雠争利以相杀者不可卒弭,壹之以死而无容覆勘,约法宽而独于此必严焉,以止杀也。
  
  王嘉当元、哀之世,轻殊死刑百一十五事,其四十二事,手杀人者减死一等。建武中,梁统恶其轻,请如旧章。甚矣,刑之难言也。杀人一也,而所繇杀之者毕。有积忿深毒,怀贪竞势,乘便利而杀之者;有两相为敌,一彼一此,非我杀彼,则彼杀我,偶胜而杀之者;有一朝之忿,虽无杀心,拳勇有余,要害偶中,而遂成乎杀者。斯三者,原情定罪,岂可概之而无殊乎?然而为之法曰:察其所自杀而轻重之。则猾民伏其巧辩,讼魁曲为证佐,赇吏援以游移,而法大乱。甚矣,法之难言也。
  
  夫法一而已矣,一故不可干也,以齐天下而使钦畏者也。故杀人者死,断乎不可词费而启奸也;乃若所以钦恤民情而使死无余憾者,则存乎用法之人耳。清问下民者,莫要乎择刑官而任之以求情之道。
  
  书曰:“刑故无小,赦过无大。”故与过之分,岂徒幕外弯弓不知幕中有人而死于射之谓乎?横逆相加,操杀己之心以来,而幸胜以免于推刃,究其所以激成而迫于势者,亦过之类也;猝然之忿怒,疆弱殊于形体,要害不知规避,不幸而成乎杀者,亦过之类也。一王悬法于上,而不开以减死之科;刑官消息于心,而尽其情理之别。则果于杀人者,从刑故之条;而不幸杀人者,慎赦过之典。法不骫而刑以祥,存乎其人,而非可豫为制也。
  
  夫法既一矣,而任用刑者之矜恕,则法其不行矣乎?而抑有道焉。凡断刑于死者,必决于天子之廷,于是而有失出失入之罚,以儆有司之废法。
  
  既任吏之宽恤,而又严失出以议其后,则自非仁人轻位禄而全恻隐者,不能无惕于中而轻贷人以破法。夫有司者,岂无故而纵有罪以自丽于罚乎?非其请托,则其荐贿,廷议持衡而二患惩,则法外之仁,可以听贤有司之求瘼,而伺忍一人死复继之以一人乎?若曰杀人而可不死也,人将相戕而不已也,而亡虑也。虽减死而五木加之,犴狴拘之,流放徒录以终其身,自非积忿深毒、怀贪竞势之凶人,亦孰乐有此而昧于一逞也乎?
  
  三十
  
  治盗之法,莫善于缓;急者,未有不终之以缓者也。且盗之方发而畏捕也,疆则相拒,弱则惊窜伏匿而莫测其所在。缓之而拒之气馁矣,不能久匿而复往来于其邑里族党矣,一夫之力擒之而有余矣,吏不畏其难获而被罪也。
  
  人孰无恶盗之情,而奚纵之?惟求之已急也,迫之以拒,骇之以匿,吏畏不获而被罪,而不敢发觉,夫然后展转浸淫而大盗以起,民以之死,而国因以亡。
  
  光武之法,吏虽逗留、回避、故纵者皆勿问,听以禽讨为效。牧守令长畏愞选怯不敢捕者,皆不以为罪,只取获贼多少为殿最。唯匿蔽者乃罪之。此不易之良法,而愚者弗能行久矣。
  
  三十一
  
  张纯、朱浮议宗庙之制,谓礼为人子事大宗降其私亲,请除舂陵节侯以下四亲庙,以先帝四庙代之。光武抑情从议,以昭穆祢元帝,而祠其亲于章陵,毕于后世之苟私其亲者,而要未合于礼之中也。
  
  为人子者,必有所受命而后出为人后,内则受命于父以往,外则受命于所后之父母而来,若哀帝之于成帝是已。故尊定陶为皇,而自绝于成帝,非也。
  
  若内无所稟,外无所承,唯己之意与人之扳己而继人之统,此唯天子之族子,以宗社为重,可以不辞,而要不得与受命出后者均。何也?父子之恩义,非可以己之利与臣民之推戴而薄其所生,诬所后者以无命为有命也。
  
  况乎光武之兴,自以武功讨篡逆而复宗祊,其生也与元帝之崩不相逮,而可厚诬乎哉?成、哀、平不成乎君者也,废焉可也。元帝于昭穆为诸父,而未有失德,勿毁而列于世,得矣;以为己所后而祢之,不可也。
  
  光武之功德,足以显亲,南顿令而上虽非积累之泽,而原本身之所自来,则视组绀以上而尤亲。尊者自尊也,亲者自亲也,人子不敢以非所得而加诸亲。
  
  故组绀之祀,得用天子之礼乐,而特不追王。则南顿以上四世之庙不可除,而但无容加以皇称而已。后世之礼,势殊道毕,难执先代之相似者以为法,而贵通其意。光武之事,三代所未有也,七庙之制,不必刻画以求肖成周,节侯以下与元帝以上并祀,而溢于七庙之数,亦奚不可?所难者唯祫祭耳。然使各以其昭穆,君先臣后,从太祖而合食,礼原义起,岂与哀帝之厚定陶、欧阳修之崇仆王、张孚敬之帝兴献,同其紊大分而伤彝伦乎?
  
  若纯与浮之言大宗,则尤谬矣。大宗者,非天子之谓也。礼曰:“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。”宗者,百世不迁;而天子之位,父死子继,兄终弟及,乃至本支绝而旁亲立,国中斩而支庶兴,初非世次相承而不可越。故天子始兴,而母弟为大宗。尊者嗣位,亲者嗣宗。
  
  宗者,一姓之独尊也,位者,天下之同尊也,天子之非大宗明矣。大宗无后,就大宗之支子以次而嗣,递相衍以百世,而昭穆不乱,故以宗为重而绝其私亲。天子不与于宗子之中者也,嗣位也,非嗣宗也,不拘于昭穆之次,孙可以嗣祖,叔父可以嗣从子者也。
  
  使汉而立大宗焉,抑唯高帝之支子相承不绝,天下虽亡而宗不圮,非王莽所得篡,而光武亦弗能嗣焉。
  
  纯与浮不考于周礼,合宗与位而一之,于周且悖,而况汉乎?疏漏寡闻,任气以矫时王之制,其与欧阳修、张孚敬之说,毕失而同归矣。
  
  三十二
  
  王氏之祸烈矣!光武承之,百战而刘宗始延,惩往以贻后,顾命太子而垂家法,夫岂无社稷之臣?而唯阴识,阴兴之是求。识虽贤,何知其不为莽之恭?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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