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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西晋王朝法律文化的结晶——泰始律

1、西晋王朝法律文化的结晶——泰始律 (第1/2页)
  
  一个王朝,最重要的是皇帝登基,然后就是颁布法律。
  
  在司马炎登基的第3年,就是公元267年,西晋的根本大法《晋律》终于编修完成。
  
  在此,我们要特别感谢一下司马炎的老爸司马昭,因为在司马昭掌权的时候,他已经命令他的亲信们开始制定一部未来国家的根本大法,到司马炎登基的时候,《晋律》终于编写完成,由于《晋律》是在司马炎当政的泰始年间编成的,所以《晋律》也叫《泰始律》。《泰始律》的最高宗旨和最根本目的,就是为了强化儒家道德观念,把儒家思想贯彻为强制性法律,尽可能的按照儒家思想去治理士族国家,很多儒家思想道德,第一次变成了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定。
  
  很遗憾的是,这么一部重要的《泰始律》,由于一千七百多年的风云变幻,曾经一度完全失传,我们只能通过后人写的许多关于晋朝的书籍,去得到这部西晋根本大法的零星片段。公元2002年9月10日,甘肃省考古所在甘肃玉门市花海乡毕家滩的古墓群中的一个墓坑中,在一块由三四片木板钉在一起的棺材板上,发现一张写满了字的纸胡在了上面,而且有很多正规、漂亮的写经体汉字,经过细致的辨认,正是遗失多年的《泰始律》注解的一部分。
  
  《泰始律》的主编是司马炎的首席宠臣贾充,参与编写的,是当时的太傅郑冲、司徒荀顗、中书监(皇帝办公室副主任)荀勖、中军将军(中央禁卫军司令)羊祜、中护军(中央禁卫军副司令)王业、廷尉(司法部部长)杜友、河南尹(洛阳市长)杜预、散骑侍郎(皇帝骑马侍从)裴楷、颍川太守(河南许昌东)周雄、齐王相(齐王封地最高行政长官)郭颀、骑都尉(骑兵指挥官)成公绥、尚书郎(国务院司局长)柳轨、吏部令(人事部委员)史荣邵等14人。这些编订者,都是西晋当时最为杰出的法律人才,其中很多人都是西晋王朝的顶级高官,还有很多人日后也成长为西晋的顶梁柱,这么多的高人汇聚一堂,编出来的法律自然值得详细介绍一下了。
  
  据《晋书》记载,《泰始律》一共21章、620条、27657字,但是经过很多学者的研究,也只找到了20章,如果不是古人数错了,那应该就是有一章丢失了,至于到底是怎么回事儿,也就只能靠大家自己去研究了。
  
  由于中国古代法律都是以惩治犯罪的刑法为主体,所以刑事法律占很大比例。其中,刑名、法例二章在最前面,它们类似于我们今天法律的总则部分;盗律、贼律、请赇、诈伪、水火、毁亡、擅兴7章主要规定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;囚律、告劾、系讯、断狱5章,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诉讼法部分,主要规定了审理各种案件的程序;杂律、户律、厩律、关市4章基本属于民法、行政法的范围;卫官、违制主要规定了西晋王朝的各种政治礼仪制度;诸侯律主要规定了为数较多的亲王们应该遵守的各种规范。
  
  《泰始律》由于是根本大法,所以各种内容不可能规定的十分详细、也不可能经常改动,像军事、农业生产这些比较容易变化的方面,都通过一种叫做“令”的形式来做临时规定。“令”只要经过政府批准,是可以随意变动的,因此十分灵活,实行起来针对性和时效性也特别强。
  
  根据《晋书》记载,西晋初年的律令都加起来,一共有2926条、126300句,全部编写成书一共60卷,各种已判决案例30卷。这样,西晋的法律体系通过律令结合的形式,既保持了自身法律的威严和稳定,又做到了结合实际,可以说是全面、精密、客观的古代法律的经典。
  
  《泰始律》规定已知的刑罚主要有死刑、流放、杖刑、鞭刑、囚禁、剃光头发(髡刑)、罚金刑,大量减少了适用于死刑、灭族、连坐的罪行,而且规定了出现谋反这种抄家灭族的大罪时,已经出嫁的女人不受牵连;还去掉了禁固相告之条,也废除了沿用很久的将逃避国家税收劳役的人罚做国家奴仆的规定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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